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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113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有關「有限公司之具名出資股東」之查核資料,免予辦理複查一案,請查照。

主旨:函轉113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有關「有限公司之具名出資股東」之查核資料,免予辦理複查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10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3575603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案經銓敘部審酌以:
(一) 公務員取得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尚非服務法所禁止之事項,僅該營利事業不得與其所任職務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關係,此特殊情形已得於初任公務員就(到)職或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查填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知悉,且該部113年9月6日部法一字第1135742621號函修正之調查表,業加註「注意」及「說明」事項,並製作「問答集Q&A」,俾利瞭解服務法相關規範(本府113年9月9日府人考字第1130223140號函諒達)。
(二) 承上,倘各機關落實辦理查填該調查表作業,已能及時防杜上述極少數違法持股之情形,爰為期簡化各機關辦理旨揭查核平台之複查作業,本次查核平台比對結果中「有限公司之具名出資股東」資料,各機關毋需辦理複查,嗣後查核平台亦不再納入上開比對結果。
(三) 請各機關應切實辦理新進人員就(到)職及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查填調查表作業,協助提醒其確實理解並填寫,以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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