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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應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第4點規定辦理

有關公教人員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應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第4點規定辦理。

1.查行政院頒訂「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處理原則)在案。

2公務人員(含臨時人員、約用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教育人員(含校長、教師、專業運動教練、代理教師、軍訓教官)有違反規定之情事,均應依據行政院頒之處理原則辦理。


3按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最低懲處額度為「申誡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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