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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陪產假之規定,於請假規則修正前,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辦理。

一、依勞動部民國103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5號函
辦理。

二、查為旨揭性平法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該如何請陪
產假一事,本部前參酌勞動部本(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
字第1030132626號函規定,於本年12月19日以部法二字第
1033919179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
,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本部於本年10月28日陳報考試
院審議並於本年12月11日經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完竣,
刻正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
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修正草案,已配合修正請陪產
假日數及期間與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一致,是於請假規
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陪產假得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
定辦理。本部上開書函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供各
界查參。

三、茲以案內勞動部本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
令規定,受僱者配偶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
仍在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日請假期間內,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
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是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之配
偶分娩情形如與上開令釋相同者,其請陪產假得依該令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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