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陪產假之規定,於請假規則修正前,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辦理。
一、依勞動部民國103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5號函
辦理。
二、查為旨揭性平法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該如何請陪
產假一事,本部前參酌勞動部本(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
字第1030132626號函規定,於本年12月19日以部法二字第
1033919179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
,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本部於本年10月28日陳報考試
院審議並於本年12月11日經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完竣,
刻正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
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修正草案,已配合修正請陪產
假日數及期間與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一致,是於請假規
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陪產假得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
定辦理。本部上開書函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供各
界查參。
三、茲以案內勞動部本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
令規定,受僱者配偶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
仍在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日請假期間內,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
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是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之配
偶分娩情形如與上開令釋相同者,其請陪產假得依該令規
定辦理。
辦理。
二、查為旨揭性平法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該如何請陪
產假一事,本部前參酌勞動部本(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
字第1030132626號函規定,於本年12月19日以部法二字第
1033919179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
,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本部於本年10月28日陳報考試
院審議並於本年12月11日經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完竣,
刻正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
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修正草案,已配合修正請陪產
假日數及期間與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一致,是於請假規
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陪產假得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
定辦理。本部上開書函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供各
界查參。
三、茲以案內勞動部本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
令規定,受僱者配偶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
仍在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日請假期間內,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
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是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之配
偶分娩情形如與上開令釋相同者,其請陪產假得依該令規
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