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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供教職員生參考。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52060290C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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