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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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