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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

一、 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簡任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
三、行政院已於本(114)年 9 月 22 日訂定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內政部將修正違法赴陸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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