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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及「各級學校人員及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申訴及處理流程各1份。

主旨:函轉教育部「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及「各級學校人員及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申訴及處理流程各1份,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2234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教育部為因應「性平三法」(即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11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113年3月8日施行,並落實校園中性平三法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爰修正並調整旨揭申訴及處理流程如下:
(一)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
1、受僱者30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
2、受僱者未達30人之學校,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4項規定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事宜。
(二)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
1、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
2、行為人為學生時,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要考量,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別平等教育,提供教育輔導措施。
三、教育部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及所載100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170857B號、同年12月6日臺訓(三)字第1000203271號函自114年1月9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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