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訂定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主旨:函轉行政院訂定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旨揭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及其逐條說明規定,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自112年1月1日起,如有下列延長辦公時數之情事,應分別依各該情形依限或事前函報本府備查或同意:
(一)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致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仍不得超過8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每日辦公時數以12小時為限,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仍不得超過80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三、又為符旨揭服勤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本府人事處將另案配合修正本府員工上班及出差管理要點第18點規定;至本府106年3月9日府人考字第1060049235號函及107年7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70170344號函與之未合,並併案停止適用。
四、副本抄送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及各單位,如有各該情形,應參照踐行內部簽准程序。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旨揭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及其逐條說明規定,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自112年1月1日起,如有下列延長辦公時數之情事,應分別依各該情形依限或事前函報本府備查或同意:
(一)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致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仍不得超過8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每日辦公時數以12小時為限,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仍不得超過80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三、又為符旨揭服勤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本府人事處將另案配合修正本府員工上班及出差管理要點第18點規定;至本府106年3月9日府人考字第1060049235號函及107年7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70170344號函與之未合,並併案停止適用。
四、副本抄送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及各單位,如有各該情形,應參照踐行內部簽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