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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參考。

主旨: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1年7月29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54981號令辦 理。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 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 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 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本會 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 「保障法規」項下,並檢附旨揭考試院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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