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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

主旨: 函轉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1份,並自110年11月2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9029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前以110年9月24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00118366號函頒首揭注意事項,並於110年10月22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3806號函修正,合先敘明。
三、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宣布自11月2日至11月15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新聞稿相關措施及規定調整,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4條「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防疫管理措施」部分規定,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規定對照表」。
四、 請持續督導所屬各團隊確實遵循本注意事項進行練習,並隨時注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政策。
五、 依本注意事項附件1及附件2規範,貴校應進行自我查檢,為落實教育部防疫查核機制,本府將不定期到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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