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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釋公務員肖像授權他人使用後,仍不得參與後續宣傳與行銷等商業活動一案,請查照。

函轉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釋公務員肖像授權他人使用後,除奉派參與非營利性公益活動或公營事業機構策略聯盟合作範圍內之相關商業活動情形外,仍不得參與後續宣傳與行銷等商業活動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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