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函復教育部檢送民國109年6月8日召開之「國立大學編制外教學人員兼任行政職務期間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諮詢會議」紀錄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3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銓敘部業於本年8月19日令釋明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自該令釋發布之日起,亦適用服務法及準用中立法規定,並允宜於聘約中明定,以資妥適。至前開該部本年8月19日令釋發布後,各級公立學校與編制外教學人員已簽訂兼任行政職務契約並生效者,應重行檢視渠等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以避免當事人觸法。
一、 依據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3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銓敘部業於本年8月19日令釋明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自該令釋發布之日起,亦適用服務法及準用中立法規定,並允宜於聘約中明定,以資妥適。至前開該部本年8月19日令釋發布後,各級公立學校與編制外教學人員已簽訂兼任行政職務契約並生效者,應重行檢視渠等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以避免當事人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