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相關事項,請同仁注意切勿酒後駕車。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案,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應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關於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案,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應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關於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