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1份
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下稱評估書初稿
)後,應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併同說明書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評估書初稿轉
送主管機關審查。」因應前項規定已於105年1月3日施行,為落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應扮演之角色,促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備施行細則第11條之1
規定事項,爰訂定旨述確認表。
二、請貴單位於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或第13條規定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時,併同旨述確認表,送主管機關審查。如貴單位轉送審查前未依前項附表逐項完成釐
清確認並提出說明及建議者,主管機關得依施行細則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敘明理由退回。
三、另於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後,請貴單位指派主管(辦)人員出席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協助說明「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釐清處理情形,必要時協助或輔導開發單位邀有關機關釐清協調相關事宜。
)後,應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併同說明書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評估書初稿轉
送主管機關審查。」因應前項規定已於105年1月3日施行,為落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應扮演之角色,促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備施行細則第11條之1
規定事項,爰訂定旨述確認表。
二、請貴單位於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或第13條規定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時,併同旨述確認表,送主管機關審查。如貴單位轉送審查前未依前項附表逐項完成釐
清確認並提出說明及建議者,主管機關得依施行細則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敘明理由退回。
三、另於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後,請貴單位指派主管(辦)人員出席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協助說明「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釐清處理情形,必要時協助或輔導開發單位邀有關機關釐清協調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