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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元宵節採購提燈若內含乾電池,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並加強宣導回收廢乾電池

一、依據本府環保局105年1月15日府授環廢字第1050013008號函辦理。
二、廢乾電池為環保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乾電池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三、依據環保署93年1月28日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乾電池回收標誌應標示於其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乾電池裝配於物品中,且隨該物品銷售、贈送或促銷予消費者,得於該物品之個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標示回收標誌及回收標誌相鄰處說明「廢電池請回收」字樣,以取代於其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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