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之陪產假之規定,於請假規則修正前,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87519號
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業於103年12月11日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年12月1
3日起生效。

三、復查勞動部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復依現
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
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3日請陪產假
;爰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

四、按前開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以,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
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7條所
定15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
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
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
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五、茲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
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
定,且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
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修正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15條第5項及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規定申請陪產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