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5月13日國健教字第1150760619A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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