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二、 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請各位教師同仁是106年後拿到的教師證有註記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折抵實習者,請洽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