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如附函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8月30日部退一字第1135730918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函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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