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臺性平字第112501528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上開函略以,該院為積極提升各機關人員性別敏感度,於政策規劃關注性別平等議題、服務提供時能落實尊重及維護不同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民眾權益,並擴大性平訓練實施範圍(包含實施機關及實施對象),充實相關課程內容引導各機關加強辦理,爰配合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加強關注不利處境者權益(110年5月修正函頒)、性平三法修正確保落實性騷擾防治(112年8月修正公布),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計畫於本年實施屆滿等事由,通盤檢討修正旨揭計畫。
三、又依旨揭計畫第7點規定,各機關應就不同對象,規劃不同訓練方式,每人每年至少施以2小時之課程訓練;性別平等業務人員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每年應施以6小時以上之進階課程訓練,其中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之訓練,應包含2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爰請各機關(單位)每年確依該規定辦理與核實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