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5.5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及110.9.10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自本(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及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自本(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5月2日總處培字第112001518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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