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釋示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案,請查照。
主旨:函轉銓敘部釋示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又上開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