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業於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請貴校落實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7591號函辦理。
二、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於第4條增訂代課、代理教師考核之相關規定,第14條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並於第16條之1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相關事項請依聘任辦法落實辦理。
三、國教署近日收到民眾反映,部分學校未依聘任辦法辦理代理教師相關事宜,請依規辦理,以維護代理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