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有關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 1日施行一案,請參考。

主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有關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 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 11100100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 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 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 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該會 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 「保障法規」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