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3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