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13776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6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75號函辦理。
二、 依上開函文,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 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