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體育署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年4月19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80013335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修訂「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教育部體育署於108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到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12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08學年度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四) 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協助轉知貴屬教師相關訊息,並請學校擇優推薦後,於108年5月20日前將履歷表(如附件)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至體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體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