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所稱「特殊原因」,教育人員符合退休條件規定,欲登記107年6月30日退休者,請於107年1月15日(星期一)前至人事室登記,逾時不候,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C號函辦理。

二、 查上開教育部令函所稱特殊原因,除維持教育部原103年6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234B號令,有關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疾症病無法工作及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並由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排除退休生效日為2月1日或8月1日之限制外,因應107年7月1日生效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新增「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者」得適用上開特殊原因,合先敘明。

三、 為符合上開令函條件維護教師退休權益,請務必提醒有意願者審慎考量後,再行填寫調查表,以下注意事項:

(一) 本案調查對象為教育人員,符合退休條件欲登記107年6月30日退休(含107年2月1日退休案已送件、已登記107年8月1日退休或曾撤銷退休登記者、或新登記者)。

(二) 107年自願退休申請日期,除原本2月1日及8月1日外,僅新增107年6月30日(無其他日期可申請)。

(三) 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之案件,107年7月1日仍須依【退休新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新核定。

(四) 107年6月30日退休者之【考核】:因當學年度服務未滿1學年,故考核為另予考核。

(五) 107年6月30日退休者之【年終獎金】:因當年度任職未滿1年,須依比例計算。

四、 為配合本府核定退休作業及經費估算,爰請查填符合該退休條件並有意願於107年6月30日退休者,五十五歲加發一次退休金金額者亦同,俾利本府彙整人數及提列退休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