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803南投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精進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南投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精進獎助學金設置辦

第四條修正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辨理:

 一、競賽員:

     (一)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

     (四)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

     (五)第五名新臺幣四千元。

     (六)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指導教師:

     (一)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第四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第五名新臺幣二千元。

     (六)第六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指導教師指導兩組項以上得獎者擇優發放獎金。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本辦法獎勵者,競賽員個人獎金折半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