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機關(構)派駐境外(含駐外、駐香港、澳門及駐大陸地區)人員員眷醫療保險事宜一案,請同仁參考。

一、依財政部104年6月3日台財人字第10408615830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構)派駐大陸地區人員,其員眷醫療保險比照「駐外機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辦理;公營事業機構駐外、駐香港、澳門人員之員眷醫療保險,則由各事業主管機關本權責核處。